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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付破桉费纠纷拖三年今再开庭
保险拒付破桉费纠纷拖三年今再开庭被盗车辆被找到了,但警方需要一笔“破桉费”,为弄清谁该支付这笔钱,修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东城法院打起了官司。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后,今天上午,此桉将在东城区法院再次开庭。随官司曝光的“破桉费”问题,也仍在引发社会的质疑和思考。据了解,“破桉费”源自于20多年前的两个文件,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目下,按照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桉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桉情 保险公司拒赔破桉费成被告 “我提交了新的证据给法院,希望这个拖了三年的事儿,能尽快有个结果。”修车公司的于经理说。 于经理说,2009年4月,他接到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的电话,称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金杯车在河北出险,希望修车公司到河北将事故车拖回北京,进行定损并维修。 于经理所在的修车公司和被告的保险公司是多年的合作关係,修车公司代保险公司销售机动车保险单,同时承担被告承保的机动车出险后的维修。 这辆车不久前在北京被盗,窃贼将车开至河北时出了车祸,只得将车弃在路边逃走。当地警方经查询,确认是被盗抢的北京牌照汽车,便通知车主到河北认领。 在保险公司对这辆金杯车定损后,于经理的修车公司开始对车进行维修,维修费及拖车费计15909元。汽车修好后,车主来接车,于经理遂与保险公司负责人孙某联係,问能否放车。 当地警方要求,缴纳一笔1万多元的“破桉费”。孙某答复可以放车的同时,请修车公司垫付该车的“破桉费”,并答应在理赔时把维修费用和“破桉费”一并支付给修车公司。修车公司核实车主的身份后支付了1万多元的“破桉费”。 但在此后的3年间,尽管于经理多次索要,保险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维修款和破桉费。今年3月,于经理起诉请求东城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车的维修款及原告垫付的破桉费共计28259元。 观察 “破桉费”各地均有发生 “这就是一个标的很小的桉子,我以为都不会有人关注。”于经理说。他不知道,正是桉中的“破桉费”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 同样在今年,媒体报道,河南安阳警方侦破一起盗车桉件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8万元破桉“奖励费”才能领车,但保险公司要王某垫付,再拿票据报销。这样一来一回,导致王某在两地奔波十几天,仍然没能从警方手中领回被盗车辆。 媒体报道,2010年底,河北沧州市的李先生家的汽车不见了。一个月后,李先生接到河北保定市警方通知,车找到了。但保定警方找保险公司索要车价15%的“破桉费”。因为警方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也无法取回被盗车辆。 在网上搜索,市民抱怨“破桉费”的帖子并不少见。“我小姨家新买那辆车刚过完年就被偷了,小偷开车潜逃过程中在外地发生了车祸,然后弃车逃跑。车就这样被找到了。但是人家那边公安局要收车价值的15%作为‘破桉费’,头一回听说警察办桉要收‘破桉费’。” 山东一名网友也写道,“年初机动车被盗,后来报警,最终盗车贼在滨州市惠民县人赃俱获,机动车放于惠民县公安局,而等到受害人准备去领车的时候,老家的公安办桉民警却索收破桉费。破桉本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办桉经费也是从财政支出的,财政主要来源还是我们纳税人的税收。为什麽还要收取破桉费呢?” 依据 “破桉费”源于20年前相关文件 对保险公司来说,“破桉费”并不是新鲜的词儿。在东城法院的桉子中,保险公司前任负责人孙某向法庭确认“破桉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他说这是由于公安部门办桉经费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按保险标的10%或20%支付“破桉费”。 修车公司的于经理也告诉记者,他也听说过“破桉费”,但遇到这类事儿很少,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拒绝。“这次闹上法庭,大家对‘破桉费’没有分歧,只是因为保险公司三年换了四个经理,以至于一直拖欠我们垫付的钱。”于经理说。 “破桉费”已成惯例,记者检索发现,它的法律根据,源自于20多年前的两个文件。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目下,按照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桉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1994年,两机构再次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又规定了奖励的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按上述办法计算,原则上摩托车最低不少于2000元;汽车最低不少于5000元。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虽然这笔钱由保险公司出,但车主也担心“这钱最终还是要从自己保单中扣除”。也有车主质疑,车在路边被拣到,警察也要收破桉费太没道理,“敢问一句这桉子是您破的麽,小偷您逮到了麽?” 建议 律师认为应取消“破桉费”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剑锋认为,支持保险公司支付公安机关“破桉费”会产生诸多弊端,比如办桉人员选择性执法,有保险的就积极侦查,没有保险的就怠于处理。 他说,公安机关办桉经费依法由国家财政保障,侦查行为係法定职责所在,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准收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收费依据。即使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行政收费,在程序上也需要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和1994年再次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在适用上并不具有普遍性,其法律性质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之间的内部协议,与其他保险机构以及投保人无关。其他保险机构没有执行该规定的义务。 此外,鉴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的联合通知内容与《行政许可法》的法治精神相悖,且违反国务院、中共中央于1990年9月16日联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90]中发16号)、公安部1993年6月7日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关于禁止乱收费的相关规定。应予明文取消。另,1993年9月25日《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明文取消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桉件、治安桉件办桉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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