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转卖诈骗租车公司获利六十万
被告人赵某通过签订合同,租赁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汽车,再将汽车转卖给他人获利,连续作桉多起,涉案价值近60万元。日前,赵某因合同诈骗罪被起诉至海淀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赵某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分别以
租车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李某及被害单位某修理厂和某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在取得租赁车辆后,赵某又以车主的身份,采取伪造证件及拖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方式先后将租取的7辆汽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近60万元。
在上述被骗车辆中,有本田雅阁、帕萨特、别克君威、雪弗兰、宝来、伊兰特多种品牌,多数已起获发还被害人及单位。但变卖赃款均已被被告人挥霍,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桉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提醒:
第一,当事人在将贵重财物出租过程中,一定要慎重对待,尽可能了解承租人以往一贯的资信状况及当前财务状况,同时,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让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须经车辆管理所进行转移登记,方能发生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当事人购买汽车时,在支付价款之前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先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确认对方确实有权出卖该车辆,以免发生车钱两空的局面。
男子租车转卖诈骗租车公司获利六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