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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从业人员负担,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9号)精神,结合黄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出租车管理证照及其相关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黄冈市区出租车的证照由原来的17个减并为7个。


(一)驾驶证。记分卡并入驾驶证。


(二)行驶证。


(三)车辆检验合格证。将原机动车季检、半年检记录卡、车辆尾气检测卡等合并为车辆检验合格证。


(四)城市客运营运证。将原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计价器计量检定登记证等合并为城市客运营运证。


(五)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将原出租车驾驶员培训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客运驾驶员上岗证等合并为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六)道路运输证。将原出租车营运证、公路规费缴讫证等合并为道路运输证。


(七)保险证。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除上述所列证照外,其他相关证照一律取消。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出租车业主依法纳税后,由税务部门无偿提供完税证明。


二、对黄冈市区出租车证照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压减。


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出租车证照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市物价局、监察局要重新制定《黄冈市区出租车收费明白卡》,下发到每个出租车司机,由经营者监督执行。对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从严处理。今后,除国家有法规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增加新的证照和收费项目。


三、上述规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在黄冈市区实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设立公示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城市出租车行业减负。


四、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在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同时,深入开展“创文明服务窗口,树行业文明新风”活动,对从业人员加强城市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优质服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通过各方努力,把我市出租车行业建设成为文明规范、健康有序的形象窗口。


五、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减少出租车证照和收费的办法,并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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