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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从业人员负担,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9号)精神,结合黄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出租车管理证照及其相关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黄冈市区出租车的证照由原来的17个减并为7个。 (一)驾驶证。记分卡并入驾驶证。 (二)行驶证。 (三)车辆检验合格证。将原机动车季检、半年检记录卡、车辆尾气检测卡等合并为车辆检验合格证。 (四)城市客运营运证。将原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计价器计量检定登记证等合并为城市客运营运证。 (五)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将原出租车驾驶员培训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客运驾驶员上岗证等合并为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六)道路运输证。将原出租车营运证、公路规费缴讫证等合并为道路运输证。 (七)保险证。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除上述所列证照外,其他相关证照一律取消。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出租车业主依法纳税后,由税务部门无偿提供完税证明。 二、对黄冈市区出租车证照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压减。 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出租车证照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市物价局、监察局要重新制定《黄冈市区出租车收费明白卡》,下发到每个出租车司机,由经营者监督执行。对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从严处理。今后,除国家有法规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增加新的证照和收费项目。 三、上述规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在黄冈市区实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设立公示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城市出租车行业减负。 四、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在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同时,深入开展“创文明服务窗口,树行业文明新风”活动,对从业人员加强城市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优质服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通过各方努力,把我市出租车行业建设成为文明规范、健康有序的形象窗口。 五、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减少出租车证照和收费的办法,并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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