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法规和有关规定
中国融资租赁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桉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桉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图示如下: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 C类:01-、 D类: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I类:邮政储蓄机构 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
|
相关文章
|
留言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