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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驾驶中未系安全带是否影响赔偿

租车驾驶中未系安全带是否影响赔偿


 庭审焦点是没系安全带是否影响赔偿


    一在读研究生梁某乘坐所在实习公司租来的客车时意外死亡,梁某父母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将驾驶司机周某、肇事客车车主张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共计73.5万余元。昨天,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桉。


    2011年3月9日,梁某所在实习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前去接应去外地出差的梁某等人。当日17时许,周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南京往上海方向行驶,经过常和高速宁太线时,客车的右后轮胎突然爆裂,导致梁某被甩出车外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出具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该起事故均不负责任。梁某父母则认为租车公司和司机等人都有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上,梁某父母认为,即使轮胎爆胎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司机周某、车主张某及汽车租赁公司对肇事客车的车辆安全性能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方却认为不应对这起交通意外承担责任,而且死者梁某在事发时没有系安全带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庭审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没系安全带是否影响赔偿和能否申请多重赔偿。原告方称,司机发现梁某未系安全带后没有及时提醒。此外,由于梁某生前与实习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并多次领取了实习工资,且出事时属于出差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而被告方却认为,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了解坐车系安全带的常识。而且本市交通法规规定,因不系安全带造成的交通事故,谁犯错谁担责。另外,梁某父母目前正在就赔偿事宜跟梁某生前的实习公司协商,多重赔偿有失公允。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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