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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车最新规定事项

深圳租车最新规定事项

         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 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 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鼓励深圳租车公司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 的经营行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从事租车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 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七: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八: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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